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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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中须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5、投资人1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贴表上)。
6、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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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章程: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印章。
6、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7、验资报告。
8、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体证明。
9、住所使用证明: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
10、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符合筹建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按按企业设立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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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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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11、公司的经营范围中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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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2、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体证明;投资人是法人的应提交合法的开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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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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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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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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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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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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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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